荔浦美女(荔浦男青年微信假扮美女诱惑男人约会)

作者: 时间:2024-09-01 22:42:43 阅读:

荔浦县男青年蒋某在微信上假扮女子诱骗男子约会,之后伙同他人持木棒、水果刀胁迫对方交出财物,抢得100元。经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荔浦县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荔浦男青年微信假扮美女诱惑男人约会

  蒋某现年22岁。2017年9月8日晚,蒋某将自己微信账号中的性别设置为女性,并从网上下载年轻漂亮的女性照片作为头像,引诱他人。当晚,荔浦县男子梁某加蒋某为微信好友。蒋某与梁某聊天,并发了一张女子的照片给梁某,谎称照片上的就是他本人。蒋某与梁某聊得很暧昧,提出在荔浦县修仁镇一桥头见面,并发了定位信息和手机号码给梁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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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日1时许,梁某驾车来到约定位置。蒋某与一名同伙(另案处理)看到梁某后,随即持木棒、水果刀胁迫梁某交出财物。梁某被迫通过微信转账功能转给蒋某100元。同年9月30日,蒋某在荔浦县青山镇被公安民警抓获。

  荔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以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抢劫罪不以所抢劫财物的数额大小作为定罪标准,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就构成该罪。

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合伙持木棍、水果刀逼迫梁某交出财物,虽然仅抢得100元,但仍构成抢劫罪,应当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