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沙发上干了白皙美女_网上相识,发生性关系后,女方报警强奸,两审法院判决大相径庭

作者: 时间:2024-05-24 15:21:57 阅读:

“她是自己打车到我家的,我们在沙发上发了性关系,我没有强迫她,我是冤枉的。”山西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冯某的强奸案,并作出了与一审法院截然相反的判决,判决被告人冯某无罪。至此,冯某已被羁押两年多。


案件经过:


冯某浏览网页,发现陌陌上李某的动态显示:能不能来一个懂我的人,包容我,宠着我,疼我,照顾我,爱我的好男人,冯某遂与李某搭讪聊天。


一天后,冯某再次主动和李某在陌陌上聊天,提出想和李某见面。双方约好在冯某住的小区门口见面。李某打车来到冯某的小区门口,冯某将李某接到自己家中,在去往冯某的家中的路上,李某曾询问冯某其妻是否在家,冯某告诉李某,妻子自驾出游了。


到了冯某家中,李某提出看恐怖片,两人在看电视聊天的过程中,冯某问及李某腰围,李某某说:“不知道,你可以自己量。”随后冯某借量腰围之机抱住了李某,两人在沙发上发生了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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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李某很快离开了冯某家。10分钟后,李某在陌陌上给冯某发来信息说:“你强奸了我。” 冯某问如何解决,李某说:“有三个办法解决,1. 我报警。2.你给我2万块钱私了。3.我告诉我老公,让我老公找你。”两人在给钱数额上没达成一致,李某报警。


一审法院认为是强奸。


认为李某在冯某家只是为了认识。李某在聊天记录中多次指出不愿意与冯某发生性关系,事后在聊天记录中,冯某承认没有克制自己,同时被害人在短时间内报警等都证明李某不愿意发生性关系。冯某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时违背了李某的意愿。


冯某认为自己无罪,提出上诉。

理由:

1、自己与李某的性行为不违背受害人李某某的主观意志;2、自己对李某某没有任何暴力威胁行为;3、李某对强奸过程的描述与时间不符,反而冯某描述与时间相符;4、李某在和上诉人发生性行为的当时没有向上诉人说不同意不愿意,在冯某满足不了其要钱的欲望时,才以不同意为由向公安机关报警,以追究被告人冯某的刑事责任;5、李某和自己发生性行为是一种性交易,不应成为法律保护对象。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冯某与李某对两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均予以认可,都证明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也没有采取其他手段使李某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也不存在上诉人冯某在李某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下乘机实行奸淫的情况。虽然李某陈述发生性关系时其说过不愿意,并且有哭和推上诉人的行为,但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因此,上诉人冯某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时不存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是否违背李某意志根据以上证据也无法认定。上诉人冯某的部分上诉理由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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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如下: 撤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402刑初277号刑事判决。


最终冯某最终获得了无罪的判决。


相信两年的牢狱生活会让冯某对自己的人生,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有了深刻的反思。


案例分析:


应该说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体现了疑罪从无的法律精神,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利益。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性行为是否违背了李某的意志。在发生性关系时,李某是否同意?主观状态如何,我们只能靠李某的行为来推断。李某主动打车到冯某家,明知冯某媳妇不在家,明知陌陌上认识朋友,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约炮,还要到冯某家中并与之聊天。两人发生性关系时,正值中午1点,周围邻居在家,李某可以呼救,然而她没有。李某身上没有伤痕,衣裤没有撕坏或撕破,李某在几次询问笔录中都承认冯某没有使用威胁、暴力等手段,这些都可以证明李某对于发生性关系是同意的。


李某报警说,冯某强奸。说自己与冯某发生性关系违背了自己的意愿,由于没有证据支持,也无法查明,所以只能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进行认定,那就是没有违背李某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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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会被认定为诬告陷害罪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诬告陷害罪,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如以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等为目的而诬告他人有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李某报警冯某强奸了他。主观上想使其受到刑法的处罚。客观上有告发的行为。但是否是诬告却值得分析,冯某有强奸的行为,并且没有使用暴力,李某认为违背了自己的意志,所以认为构成了强奸罪,但是否违背李某的意志,法律无法认定,所以李某报警的行为是错告,不是诬告,不构成犯罪。


冯某因为一时之欢付出了两年的牢狱之灾,李某经过警察一次次的询问之后,也应该是疲惫之至,相信两人对自己的当年的行为一定会后悔之至吧。

亲爱的读者,你对本案有何看法,可以与我讨论。关注我,在案件中学法律,轻松又愉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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