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吻美女老板(老板言语威胁后亲吻求职者,最高检明确系强制猥亵罪的“胁迫”)

作者: 时间:2024-09-01 20:32:43 阅读:

公司老板利用职场优势地位,骚扰求职者,威胁若不听从就毁其名誉,让其在行业内无法立足。4月15日,最高检、全国妇联会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披露了一起强制猥亵案详情。对于强制猥亵犯罪如何准确定性、收集证据难等问题,这起案件提供了参考。

证据薄弱怎么办?通过监控视频进行影像分析佐证被害人陈述

2023年7月6日,洪女士经他人介绍到周某的公司求职。次日,周某要求洪女士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面试后,周某带洪女士前往安徽芜湖市某医院联系业务。当日17时许,周某让洪女士开车送他到宾馆入住,并以商谈业务为由哄骗洪女士到他的房间。

在房间里,周某佯装与洪女士谈论业务,却在洪女士准备离开时,抱住她并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在遭到洪女士拒绝后,周某以知道洪女士老家住址及家庭情况,可以散播谣言毁谤其名誉,让洪女士在行业内难以立足相威胁。随后,对洪女士实施了亲吻、摸胸等猥亵行为。

洪女士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是,该案证据仅有洪女士的陈述和其男友的证言,而周某又拒不认罪。

对此,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调取案发宾馆监控视频、入住登记材料和酒店工作人员证言,通过对视频资料中被害人面部表情等进行影像分析,确认事发前后被害人精神状态,佐证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

2023年7月21日,镜湖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批准逮捕。同年11月6日,镜湖区检察院以周某涉嫌强制猥亵罪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如何定性周某行为?利用职场地位言语威胁被害人达到“胁迫”程度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构成强制猥亵罪。强制猥亵罪中“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的程度需要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

最高检指出,在职场中,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利用招募女职工过程中的地位优势、心理优势和环境优势,以散播求职者谣言,败坏其名誉相威胁,足以对求职者形成心理强制作用,应当认定该言语威胁达到了强制猥亵罪中“胁迫”的程度。行为人通过此种言语威胁方式使求职者同意行为人猥亵的,应当认定为强制猥亵。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证据,认定本案系一起企业负责人利用女性求职者的弱势地位,以言语相威胁,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进而实施强制猥亵的犯罪。该行为严重侵害妇女性自决权,败坏职场风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严厉打击。

庭审期间,检察机关通过积极做周某的工作,其自愿赔偿被害人精神损失4万元。法院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认定,并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认罪服判,未提出上诉。

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主动联系被害人,了解其心理状态和工作生活状况,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帮扶,帮助她走出心理阴影。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白爽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