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厕所美女(航班延误,空姐在卫生间发不雅照,配文:超级无敌舒服,被举报。)

作者: 时间:2024-08-31 11:40:58 阅读:


XX航空公司的一次航班延误,空姐郭某在飞机卫生间内,试穿内衣,将自己身穿内衣的照片发到朋友圈,配文:真的跟没穿一样,超级无敌舒服。

这条朋友圈被人截屏后举报,航空公司将她开除。郭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双方又起诉至法院。法院会如何判决?


航班延误,空姐在卫生间发不雅照,配文:超级无敌舒服,被举报。


案 情 回 顾


郭某自2005年起在XX航空公司工作,是一名空姐。她的最后工作日定格在了2019年11月28日。


10月12日18时40分,由于航班流量控制原因,所有旅客未登机。


在航班延误期间,她来到飞机洗手间内,试穿某品牌的内衣,然后自拍、P图,将自己身穿内衣的两张照片发送了一条朋友圈。


她配了文字“飞机延误了,我立刻来洗手间试试新品:裸感。体验感:真的跟没穿一样,超级无敌舒服。这么长时间一直穿的是裸吻内衣,所以,我的胸型也升杯了。这款裸感,我穿75B。”


大概十分钟后,她意识到不妥,马上删除了这条朋友圈。


但是这条朋友圈还是被人截图了,向她工作的XX航空公司举报。


11月28日,航空公司向郭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她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郭某在工作时间发布不雅照片,对公司品牌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


郭某向公司纪检委提出申诉未果,申请了劳动仲裁。她和航空公司对仲裁结果都不服,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


郭某提出,她在XX航空公司工作十五年,表现优秀,仅此一次在朋友圈发照片。


这次是在乘务组休息期间,很快删除了,她已认识到错误,已经改正了。


她的行为属于轻微过失,而公司作出最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不当。


她还提交了聘书、荣誉证书、表扬信等,以证明自己的工作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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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她提出公司的一些规章制度,制定违反民主议定程序,且没有组织学习或发放。


航空公司则表示,郭某在工作时间内从事私人事务,她的行为不仅仅是发朋友圈玩手机那么简单,而是包括试穿内衣、自拍、P图美化照片、为照片添加水印和构思制作编辑商品宣传文案等一系列行为。


她没有做好飞行前准备,属于渎职行为,且发布‬不雅照‬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航空公司还提供了郭某所发内衣品牌的相关截图,证明郭某在兼职微商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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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分 析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郭某的行为有失妥当,但尚不构成情节严重。


1、郭某的行为发生在工作人员集中休息时间,并无证据证明影响飞机飞行安全;


2、郭某不久后删除该内容,并无证据证明发生了广泛传播,或对航空公司造成声誉上的不良影响。


3、并无证据证明郭某的行为造成航空公司实际经济损失。


二、航空公司是违法解除。

法律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是劳动者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并且该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


由于郭某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因此,航空公司的解除行为应属违法。


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或经济赔偿金是多少?

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主张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也可以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因郭某在庭审后,提交书面意见表示,放弃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因此这期间工资不予支持。


至于经济赔偿金,因郭某未在本案中明确提出,且未经仲裁程序,故郭某可另案主张权利。


法院判决,确认XX航空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解除与郭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航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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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

1、一审认定的郭某行为发生在工作人员集中休息时间错误。


根据规定,飞行值勤期,是指到指定地点报道时刻的开始,到飞机在最后一次飞行后发动机关车且机组成员没有再次移动飞机的意向为止的时间段。没有证据显示乘务员在航班短暂延误当时可以休息。


2、郭某的行为违反航空公司的规章制度,且情节严重。


航班的安全问题是重中之重,涉及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飞机作为高精密的运输工具,每一位机组成员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都有可能造成安全隐患,都有可能导致最终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和灾难。


郭某作为乘务长,应按照要求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保障民用航空器及所载人员、财产安全。不应在值勤期内从事私人事务。


从郭某发朋友圈的内容可知,其主观目的是为了宣传内衣商品,也和她应该履行的职责相违背。虽然涉案航班最终没有出现安全问题,但并不代表郭某的行为是可容忍、可接受的。


从自拍行为来看,郭某是XX航空公司乘务员的身份,在微信朋友圈内是公开的,一言一行均能代表XX航空公司的形象。


郭某发布的不雅照中可见XX航空公司飞行器机舱,其所附的文字表明是机舱洗手间。


郭某将在机舱内穿着内衣的照片发朋友圈,有损社会风气和公序良俗,违背空乘人员的行为规范和职业形象。


该行为必然造成不良的社会示范效果,对XX航空公司的形象、安全声誉均会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影响社会公众对XX航空公司安全声誉的信任。


互联网传递信息的效率、速度、范围均具备迅速、广泛的特征,该照片已经实际发布且被人截图举报。对郭某认为影响轻微的意见,不予采纳。


二审改判,确认中国XX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某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11月28日解除;


公司无需支付郭某2019年11月23日至2020年7月10日的工资212735.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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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这起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


一、企业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并确保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明确性,以便员工能够清晰地知道什么是不可以做的。最好是在宣讲、公示以后,让员工签字确认。


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对于企业管理员工,行使用工自主权,维护企业发展很重要。


二、员工要注意遵守劳动纪律,约束个人行为。劳动者不能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情形,即使是在医疗期、女性“三期”等,也可以被解雇。这样被解雇,也没有经济补偿金。


三、用人单位要依照法定理由和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最好在决定之前,给双方一个沟通的机会。无法定理由或不按法定程序,都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经济赔偿金。


比如公司有工会的,要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听取意见。


四、在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期间,员工有义务维护公司形象。包括在工作时间内、外,在公共场合和社交媒体上,注意约束个人行为,不做有损公司形象、声誉的事情。


避免因一时的疏忽而丢掉好工作,影响自己的职业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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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说一下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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